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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浙尔佳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案、某某备、原审第三人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浙尔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桥北路**12-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案,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审被告:**备,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浙尔佳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案、**备、原审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