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功大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功大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功大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晨******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