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3213号
原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俞章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拓亚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邵长南。
原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受理后,于2022年5月11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殿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