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13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方城县人,住洛阳市涧**。
被告:***,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洛阳市涧**。
被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俞章法,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康 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