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9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市路南区*谢庄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超(公司员工),男,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市丰南区*兰庄镇*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市丰南区*兰庄镇*一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山市玉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山市丰南区*兰庄镇*一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1元,减半收取323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