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

唐山市天地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某某、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辖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天地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王庙村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唐山市路**王谢庄中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皇亲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皇亲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唐山市天地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3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唐山市××区,故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荣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