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

***与唐山市丰南区***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1691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郑宏云,唐山市丰南区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南区***镇***一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职务:村主任。

被告:***,女,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张宏亮,男,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王谢庄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周步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超,河北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秀宦,河北唐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唐山市丰南区***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张宏亮、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2元,减半收取计48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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