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某某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1323号之六

原告:**,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正刚,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王谢庄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周步春,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镇王一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兴,村主任。

被告:董贺岩,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与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董贺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贺玲

人民陪审员  雷长友

人民陪审员  李荣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