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1323号之六
原告:**,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正刚,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王谢庄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周步春,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镇王一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兴,村主任。
被告:董贺岩,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与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镇王一村村民委员会、董贺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贺玲
人民陪审员 雷长友
人民陪审员 李荣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