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县白云路36号,电话***********
法定代表:曾宪忠
被执行人江西奥菱机电有限公司吉安县青原区盛世华庭5**502室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奥菱机电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1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江西奥菱机电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奥菱机电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吉执字第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王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