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体育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30W(3-3)。
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一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工业园区新1**国道北侧世纪天城第一幢第一单元135-5号。组织机构代码59867220-6。
法定代理人:洪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市一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该案执行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182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卢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