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35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95585940R,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兵,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安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90279802E,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李二玲,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姜辉,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被执行人: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430W,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依据(2019)苏0830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姜辉、***、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30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学雷
审 判 员 赵 冰
审 判 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俊龙
书 记 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