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1民初129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8815204Y,住所地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C座)。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何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