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881520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审被告:浙XX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4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5619939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1民初1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其所在地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住所地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及另一被告浙XX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青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被上诉人选择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青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殷晓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丁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