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1民初4352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8815204Y,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杨柳京,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