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甬天物资有限公司、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大成路240-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8YB8N2U。
法定代表人:胡伦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园(浙江正方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8815204Y。
法定代表人:杨柳京,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天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浙0213民初62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在(2019)浙0213执85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23255元,或拘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蒋伟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梅舟
附:法律条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