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1民初60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聪梅(微法院注册名程骢楳),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8815204Y,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柳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青田县万阜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0026536974,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万阜乡新庄村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殷巧俊,乡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青田万阜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说明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868元,减半收取6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