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1民初154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足飞,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逸,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8815204Y,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龙乾**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明、郑林勇,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9216元,减半收取4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赖骏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