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投资建造危房改造工程。四栋楼总面积合计为:16935.36平方米(详见图纸),每平方米1100元。合同约定被告方保证能正常施工,如违约自愿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但是,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却多次遭到被告职工的粗暴阻止,工程被迫停止,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731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郸城特种铁合金厂自愿支付原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违约金3725779元,在2018年8月20日前支付完毕;******
二、原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郸城特种铁合金厂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三、其他两清,互不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6650元,减半收取18325元,由原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