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

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与郸城特种铁合金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豫1625民初2757号******
原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6624950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郸城特种铁合金厂。******
负责人:**职务:组长身份证号码:412726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特种铁合金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投资建造危房改造工程。四栋楼总面积合计为:16935.36平方米(详见图纸),每平方米1100元。合同约定被告方保证能正常施工,如违约自愿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但是,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却多次遭到被告职工的粗暴阻止,工程被迫停止,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731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郸城特种铁合金厂自愿支付原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违约金3725779元,在2018年8月20日前支付完毕;******
二、原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郸城特种铁合金厂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三、其他两清,互不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6650元,减半收取18325元,由原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