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

郸城特种铁合金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25执13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662495044。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郸淮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付,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郸城特种铁合金厂,注册号:41272611100130。
住所地:郸城县支农路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郸城特种铁合金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625民初2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的规定:一、被执行人郸城特种铁合金厂自愿支付申请人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违约金3725779元,在2018年8月20日前支付完毕;二、申请人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郸城特种铁合金厂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因被执行人郸城特种铁合金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1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郸城特种铁合金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2018年10月15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均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可供执行;
3、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4月8日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解并实地调查;
4、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支农路西、建设街北,编号:郸国有(2006)第099号国有划拨土地一宗,编号:房权证郸房字第**楼房一座。
经上述执行活动,申请执行人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