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5民初558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生,住郸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2日生,住郸城县。
被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城郸淮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66249504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