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

***与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5民初578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662495044。
住所地:郸城县郸淮路东段。
原告***与被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