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25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郸城县三益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前进,男,汉族,住郸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住郸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郸城县三益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张前进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张前进向本院提出对该案件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625执恢20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力
审判员展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