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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625民初3300号
原告耿金祥、***、崔银环、王洪兰、***、郑广荣、张勤、邢梅、李素华、马德龙、欧行光、徐红连与被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河南金锦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耿金祥、***、崔银环、王洪兰、***、郑广荣、张勤、邢梅、李素华、马德龙、欧行光、徐红连、**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金祥、***、崔银环、王洪兰、***、郑广荣、张勤、邢梅、李素华、马德龙、欧行光、徐红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3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耿金祥、***、崔银环、王洪兰、***、郑广荣、张勤、邢梅、李素华、马德龙、欧行光、徐红连、**负担。
审判长 韩 宏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王祖宁
书记员 马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