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5民初4642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已,系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伟,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两乙,系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郸城县三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郸淮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6624950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口融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南段西侧鑫瑞铭家,统一社会代码:9141160031724446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郸城县巨鑫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09253333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被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公司)、周口融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公司)、郸城县巨鑫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金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段铭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