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2980号之一
申请人:***铸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6RTE801,住所地***王皮溜镇范桥行政村桥南路东50米。
法定代表人:王**仁,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6624950044,住所地郸城县城郸淮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罗建伟,系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农贸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54YFW03,住所地***紫气大道西段北侧尚贤艾美温泉主题酒店1111室。
法定代表人:梁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铸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农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铸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农贸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6895900元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铸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农贸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6895900元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永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鲍玥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