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148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67(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794596。
法定代表人:孙恩生,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静,北京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212省道东侧金玉商贸城D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572584。
法定代表人:张忠伟。
申请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XX)、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内的存款,以6820306.2元为限,申请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XXXX)作为担保(担保金额:6820306.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XX)、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内的存款,以六百八十二万零三百零六元二角为限。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栗 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东冉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