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30号
原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212省道东侧金玉商贸城D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572584。
法定代表人:张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