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4837号
原告:濮阳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卫都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4C4QY8X。
法定代表人:崔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淏翔,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联系。
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212省道东侧金宇商贸城D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572584。
法定代表人:张忠伟。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被告:杜平军,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濮阳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杜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濮阳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濮阳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