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593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212省道东侧**商贸城D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5725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