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212省道东侧**商贸城D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5725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67(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794596。 法定代表人:***。 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蓝箭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中国银行(账号为×××)内的存款,以6820306.2元为限,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PP22110110900000000374)作为担保。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京0118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华康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中国银行(账号为×××)内的存款,以六百八十二万零三百零六元二角为限。2022年7月12日,本院对华康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中国银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6820306.2元为限进行冻结。世纪蓝箭公司与华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世纪蓝箭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京0118民初6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世纪蓝箭公司撤诉处理。现该裁定已生效。 2022年11月28日,本院受理华康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依据(2022)京0118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世纪蓝箭公司与华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京0118民初6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世纪蓝箭公司撤诉处理。现该裁定已生效。华康公司作为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依据(2022)京0118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2)京0118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对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中国银行(账号×××)账户内存款以六百八十二万零三百零六元二角为限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