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6874号
原告: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67(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7945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212省道东侧**商贸城D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5725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于2022年10月28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