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2378号
原告:濮阳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濮阳市中原西路亿丰时代广场b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5J195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212省道东侧**商贸城D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5725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濮阳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