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388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身份证号码:4123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212省道东侧**商贸城D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57258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计88.00元,由***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