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388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身份证号码:4123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212省道东侧**商贸城D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57258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计88.00元,由***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