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1民初165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中岗村06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330号。
原告:**,男,汉族,2003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33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奎屯市。
原告:**,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男,汉族,1998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马庄桥镇212省道东侧**商贸城D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杰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