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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河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诉被告***、河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4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324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河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红权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