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22民初1067号
原告:曹某某,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韩村乡孟村002排,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仰韶乡南留固村3排,
被告: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金堤北路与卫都路交叉口向西35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25号第4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河南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