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天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31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许由路瑞东花园8号楼2单元5楼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住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内环路4号楼1单元2103号。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峰,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李静,河南寰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亚明,系单位员工。
被告:东方天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3号楼2单元32层。
法定代表人:杨欢,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耀,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东方天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计20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司忠信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