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5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刘守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5437004U。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执行人:王秀艺(王桂英),女,汉族,1962年4月5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河南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秀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河南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款29933.6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秀艺自愿为***承担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王秀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到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9月11日、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21日、2020年12月11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10月29日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12月9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0年12月11日,因其拒不报告财产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各十五日、各处罚款三仟元(未实际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秀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周玉国
审判员 赵增瑞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