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1919号
原告:川汇区***玻璃店,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南段路西,工商注册号:4116026990473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5437004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川汇区***玻璃店与被告河南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川汇区***玻璃店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川汇区***玻璃店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川汇区***玻璃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川汇区***玻璃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