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6民初737号
原告:***,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告:山东则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则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