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280号
原告: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东区街道科嘉路2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69329684U。
法定代表人:张景伟。
被告:烟台昌达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创新路昌达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83470999Y。
法定代表人:李兆凯。
原告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昌达智能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