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昊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宁昊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27民初2562号
原告:黄诚,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南宁昊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诚与被告南宁昊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黄诚于2016年10月25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诚撤诉。
本案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2139元,由原告黄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