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振浩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振浩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玉树,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路**号iv>
法定代表人:陈文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津0116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于2017年3月1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价款16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卫国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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