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3执1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市政设计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东、***,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1303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确认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铁湖书院XX号开发小区第XX、XX栋商品房的权属归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承担案件诉讼费501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惠州市惠阳区房产管理局发函调查涉案房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复函称铁湖书院XX号开发小区第XX、XX栋住宅楼用地均未查找到用地审批和登记发证的相关信息,土地权属来源尚不明确,故暂无法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业务。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查封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位于惠阳县淡水铁湖书院××开发小区××、××号商品房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2017)粤1303执11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商品房,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向惠州市惠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中心按照(2016)粤1303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办理,即将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位于惠阳县淡水铁湖书院XX号开发小区第XX号【产权证书/证明号:XXXX】、第XX号【产权证书/证明号:XXXX】商品房转移登记至深圳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因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复函本院称铁湖书院XX号开发小区第XX、XX号住宅楼用地均未查找到用地审批和登记发证的相关信息,土地权属来源尚不明确,暂无法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业务。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查封了涉案房产,并向惠州市惠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飞
审判员钟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