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0308行审3081号
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熊国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谭义标,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3866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同意占用、挖掘道路或开设路口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3866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冯炅代理审判员张婷代理审判员*吉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