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6民初1731号
原告:珙县巡场**棉絮加工店,营业场所珙县巡场镇茨梨市场。
经营者:王中英,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沫儒,江安县夕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告:珙县芙蓉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
法定代表人:彭彬。
被告: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市政设计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树亚。
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div>
法定代表人:石昕。
原告珙县巡场**棉絮加工店与被告***、珙县芙蓉燃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珙县巡场**棉絮加工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珙县巡场**棉絮加工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