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98号
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8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发[2007]18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魏巍 审判员林艳 人民陪审员李宏新
书记员朱淑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