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门市国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优安通信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8财保2号
申请人江门市国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文昌花园文明小区第5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谭壮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优安通信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花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7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优安通信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