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6315号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观海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2022年12月23日,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