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3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6711653B),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5652307356),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6711645G),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东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斐
书 记 员 邹 乔